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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
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
时间:2010-9-16 作者: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
穗食药监健〔2010〕460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食品安全法》)于
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或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,可向工商部门申领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,企业持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,属于合法经营,不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。国务院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制定的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颁布后,再向社会公告是否需要依法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,以及向何机关申请。由此对各位申请人造成的不便,敬请谅解。
特此通告。
二○一○年九月十四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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